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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长沙常乐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建光、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常乐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谭建光,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常乐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头驿社区胜佳组。被执行人谭建光,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佘平,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常乐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建光、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谭建光、佘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建光、佘平银行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