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人霖犯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人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910号原公诉机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人霖,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浦江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住浦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爱国、沈俊俊,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人霖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金浦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人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金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及其辩护人张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贪污部分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华浦、张成璋、柳丹(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共谋,以虚报专家人头数、截取专家咨询费的形式,骗取、侵吞工业科技项目新产品验收专家咨询费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杨人霖在明知张华浦、张成璋、柳丹骗取、侵吞专家咨询费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参与私分专家咨询费。后被告人杨人霖从张华浦、张成璋、柳丹等人所骗取、侵吞的60余万元专家咨询费中分得3.7万元。二、受贿部分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人霖在其所分管负责的浦江县科技局所组织的医疗卫生科技项目验收工作中,先后分多次向浦江县人民医院、浦江县中医院、浦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索要好处费总计39600元,其中浦江县人民医院24000元,浦江县中医院12000元,浦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00元。后被告人杨人霖与张成璋等人将该笔赃款分掉,被告人杨人霖从中实际分得7800元。2、2012年至2014年期间,浦江金太郎玩具有限公司的杨某1、杜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人霖在金太郎玩具公司专利项目上的帮忙、照顾以及为了进一步与被告人杨人霖搞好关系,先后分5次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2656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1)2012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杨某1在浦江金太郎玩具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一只价值3560元的IPhone4手机,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2)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杨某1让杜某出面,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共计价值8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3)2013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杨某1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2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4)2013年年底左右的一天,杨某1在浦江金太郎玩具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共计价值8000元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5)2014年夏天左右的一天,杨某1在衢州市常山县金太郎玩具厂附近的一家饭馆里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5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3、2013年至2015年年初期间,浦江亿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毛某、蒋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杨人霖在亿通塑胶公司专利项目上的帮忙、照顾以及为了进一步与被告人杨人霖搞好关系,先后分4次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1900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1)2013年年初左右的一天,毛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2)2014年年初左右的一天,毛某让其公司办公室主任蒋某1出面,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6000元现金,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3)2014年年底左右的一天,毛某让蒋某1出面,在浦江亿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2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4)2015年元宵节下午,毛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5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2015年4月中旬,浦江县纪委找被告人杨人霖谈话。之后,被告人杨人霖因害怕被追究责任,遂将11000元现金送到毛某家中退还毛某。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杨人霖退还给毛某的1.1万元。4、2012年至2013年期间,浙XX天机械有限公司高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人霖在其公司专利项目上的帮忙、照顾,以及为了进一步与被告人杨人霖搞好关系,先后分2次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500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1)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高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2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2)2013年年底左右的一天,高某通过张成璋在县科技局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3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5、2006年至2013年期间,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王某1、柯某为了求得或感谢被告人杨人霖对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浦江区域内专利业务开展一事上的帮忙和照顾,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4800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1)200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1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3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2)2008年年底左右的一天,王某1、柯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8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3)2009年年底左右的一天,王某1、柯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8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4)2010年年底的一天,王某1、柯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10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以及现金6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5)2011年年底左右的一天,王某1、柯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5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6)2013年年初的一天,王某1、柯某在浦江县科技局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8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6、2012年至2014年期间,浙江亚星纤维有限公司的刘某、张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杨人霖在浙江亚星纤维有限公司专利项目上的帮忙和照顾以及为了进一步同被告人杨人霖搞好关系,先后分2次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690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1)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刘某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一张可兑换10条硬壳中华香烟的烟票,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之后,该烟票被被告人杨人霖拿到烟酒店兑换为现金3900元。(2)2014年年底左右的一天,张某2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总计价值3000元的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7、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浙江浦江敏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方某为了求得被告人杨人霖在浙江浦江敏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项目上的帮忙、照顾以及为了进一步同被告人杨人霖搞好关系,在浦江县福泰隆商场附近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2000元,被告人杨人霖予以收受。8、2014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浙江双六工具有限公司张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杨人霖对浙江双六工具有限公司申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一事上的帮忙、照顾,让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某出面在被告人杨人霖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杨人霖现金3000元,杨人霖予以收受。2015年4月30日,因张华浦、张成璋等人被追究责任,被告人杨人霖害怕被追究责任,将2.4万元赃款上交纪检廉政账户。案发后,被告人杨人霖及亲属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及赃物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人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没收已扣押的被告人杨人霖的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85000元及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杨人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700元。原审被告人杨人霖上诉称,专家评审费不应视为公共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其贪污、受贿的金额均有误,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参与私分柳丹等人以专家咨询费名义收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罪,原判认定贪污罪的定性错误;受贿部分原审被告人杨人霖收受的浦江县人民医院等三家医疗机构的财物只应对自己收取的款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收受的金太郎公司、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财物,部分转交给他人,不应认定为杨人霖的犯罪数额。故其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予以改判。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人霖贪污、受贿的事实有证人石理行、楼某、陈某、潘某、徐某、张某1、方某、张某2、刘某、吴某、张某3、钱某、柯某、王某1、高某、毛某、张某4、蒋某1、杜某、王某2、郭某、杨某1、黄某、蒋某2、杨某2、姚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张成璋、张华浦、柳丹的供述,浦江县科技局花名册,被告人相关任职及工作职责文件,扣押清单,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据,现金缴款单,浦政办发相关文件及附件,记账凭证,沃尔玛超市发票,客户购卡清单,中石化浦江石油支公司证明,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浦江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福利、奖金发放一览表,事业单位工资报销名册,浦江县中医院奖惩细则,机关单位工资报销名册,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杨人霖亦有供述在卷,所供能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杨人霖等人利用浦江县科学技术局组织科技项目验收的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向验收企业所收取的专家咨询费虽非国家财政支出,但在国家机关向企业统一收取后发放给专家前,应属在国家机关管理下的私人财产,依法应以公共财产论处,故杨人霖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及其辩护人所提截留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证人杨某2、蒋某2、黄某等人的证言与原审被告人杨人霖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杨人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浦江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应当按所收的全部财物予以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及其辩护人所提仅对自己收取的款项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证人杨某1、杜某、王某1、柯某等人的证言与原审被告人杨人霖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杨人霖在多个场合收取了杨某1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人霖收受贿赂后对财物的处置不影响定性,故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及其辩护人据此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人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侵吞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公共款物60余万元,杨人霖分得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1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在贪污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人霖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原审被告人杨人霖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判所作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杨人霖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徐英杰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钱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