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琼吉与次旦罗布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吉,次旦罗布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1民初83号原告琼吉,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林周县.被告次旦罗布,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林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琼吉诉被告次旦罗布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琼吉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琼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琼吉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卓 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普布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