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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付英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付英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付英,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付英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付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黄付英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丘市梁园区福荣街北头牙科诊所从事洗牙、口腔保健等医疗活动,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1月20日两次被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付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付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付英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9月以来擅自在商丘市梁园区福荣街北头经营“黄付英牙科”诊所,从事洗牙、口腔保健等医疗活动,其诊所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1月20日两次被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6年6月20日仍在非法行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付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付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付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付英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晏玉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