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亚东、童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东,童福英,欧月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东,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童福英,女,汉族,1971年11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欧月冲,男,汉族,1973年7月1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组织机构代码:90472880-3。代表人张晓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童福英、欧月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福英、欧月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履行(2016)川0504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福英、欧月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