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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356号原告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9418397K。法定代表人吕小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杜振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