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与成朝兴、王平周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成朝兴,王平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特2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80741571-7。负责人杨占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成朝兴,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平周,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与被申请人成朝兴、王平周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负担。审判员 郝春刚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