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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与成朝兴、王平周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成朝兴,王平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特2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80741571-7。负责人杨占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成朝兴,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平周,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与被申请人成朝兴、王平周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负担。审判员  郝春刚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