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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宪春与被执行人杨井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宪春,杨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史宪春,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井波,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松民一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5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