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7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国泽豪与代秀陶、白少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泽豪,代秀陶,白少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7民初613号原告国泽豪,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无业。被告代秀陶,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南头村人,农民。被告白少凯,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南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临时工。原告国泽豪与被告代秀陶、白少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代秀陶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泽豪、被告白少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秀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泽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二、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7日,我与被告代秀陶在南和县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代秀陶向我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月利率为2.2%,被告白少凯作为被告代秀陶的好友,承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内,当日我与被告白少凯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代秀陶按月付息到2015年12月,自2015年12月至今未付息,累计拖欠我利息5,280元。2015年8月16日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代秀陶、白少凯催要借款,然而被告代秀陶和白少凯以各种理由拒还,后代秀陶去向不明。截止目前,被告欠我本息合计65,280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代秀陶未予答辩。被告白少凯口头答辩称我现在找不到代秀陶,借原告的钱应该由代秀陶家人偿还,这个借款我没用,我不应该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代秀陶与原告国泽豪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代秀陶向原告国泽豪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利息按照月利率2.2%计算。被告代秀陶向原告国泽豪出具借据,被告白少凯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原被告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白少凯对被告代秀陶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为两年。庭审中,原告国泽豪称被告代秀陶已将利息付至2015年12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后因联系不上被告代秀陶,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原告国泽豪与被告白少凯当庭陈述、2016年4月26日本院对被告代秀陶哥哥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在卷佐证。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白少凯银行存款65,280元,后申请对被告白少凯名下的一辆汽车进行保全,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少凯银行存款的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被告白少凯银行存款65,280元的冻结,依法冻结被告白少凯名下冀E×××××汽车相关手续,在本案审执终结前禁止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代秀陶向原告国泽豪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代秀陶就应依约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代秀陶支付利息到2015年12月,但一直未归还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少凯作为借款担保人,对被告代秀陶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被告代秀陶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被告白少凯应督促其尽快还款或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秀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国泽豪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白少凯对被告代秀陶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申请费673元由被告代秀陶、白少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