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龚志华、凌雪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志华,凌雪花,康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龚志华,男,1975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凌雪花,女,1988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康东敏,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龚志华申请凌雪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凌雪花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