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剑阁县宏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剑阁县宏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兴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剑阁县宏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陵川,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明,男,生于1851年1月2日,汉族,初识字,从事保安职业。上诉人剑阁县宏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2016)川08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剑阁县宏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剑阁县宏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剑阁县宏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开新审 判 员 袁 峻代理审判员 姜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