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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晓军,黄继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136号原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郭继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军,女,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黄继,男,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晓军、黄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