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585号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洪,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光明(特别授权),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丹,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