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庭辉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庭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53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庭辉,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0年12月因敲诈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2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4月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0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6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庭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庭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庭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庭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庭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庭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庭辉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顾岚岚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涯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