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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郝文杰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468号申请执行申请人郝文杰,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东街。被执行人梁海,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134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