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郝文杰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468号申请执行申请人郝文杰,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东街。被执行人梁海,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134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