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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清、刘玉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清,刘玉霞,孙涛,梁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175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清,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玉霞,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涛,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梁玉惠,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清、刘玉霞、孙涛、梁玉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清、刘玉霞、孙涛、梁玉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4)兴民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清、刘玉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939405.99元,违约金223890.63元,被执行人孙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孙清、刘玉霞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111元,以上共计1185195.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清、刘玉霞、孙涛、梁玉惠名下价值1185195.1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怀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