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7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刘立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7418号原告: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丰谷大楼六层676A室。法定代表人:ChristineYingliYa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艳,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峰,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号。原告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院受理在后。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