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金红与邹国香、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红,邹国香,杨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375号原告:杨金红,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河清,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国香,男,汉族,1931年9月12日出生,家住宜黄县。被告:杨桂兰,女,汉族,1944年1月14日出生,家住宜黄县。原告杨金红与被告邹国香、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金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红以“被告邹国香死亡,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谷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