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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金红与邹国香、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红,邹国香,杨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375号原告:杨金红,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河清,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国香,男,汉族,1931年9月12日出生,家住宜黄县。被告:杨桂兰,女,汉族,1944年1月14日出生,家住宜黄县。原告杨金红与被告邹国香、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金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红以“被告邹国香死亡,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谷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