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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胜景与林献平、胡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胜景,林献平,胡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胜景。被执行人林献平。被执行人胡建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胜景与被执行人林献平、胡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献平名下的坐落于桥下镇西溪下村(所有权证号05005008)的房屋,该房屋为被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唯一住房,故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林献平、胡建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弄6号1103室(房地产权证号黄20050046**)的房产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44号案件首封,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特至函首封法院参与述房产处置完毕后依法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可以执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5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5150元和执行费54900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先于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