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明红与刘振文、宁玉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红,刘振文,宁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红,女,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振文,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宁玉双,男,住肇东市。申请执行人赵明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文、宁玉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额为2.843.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⑴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予结案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张宝川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爱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