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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494号原告冯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杜琳,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