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与被告魏红伟、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魏红伟,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937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49号。负责人:王成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同权,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魏红伟,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庆,总经理。被告: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高新路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士东,总经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与被告魏红伟、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