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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留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留建,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2006年4月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20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留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留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留建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宾馆门口路段时与挹爽门门墙发生碰撞。后经检验鉴定,从送检的王留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6.43mg/100ml.2014年12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留建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留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留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血醇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王留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留建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留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留建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留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留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