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980号原告: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世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杜拴孝,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国,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富强和平苑。原告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运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原告嘉运物业公司提供被告杨建国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不足以使被告杨建国和他人相区别,且被告杨建国又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晓琴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