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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磁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你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王桂芳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违反法定程序。王桂芳因车祸生活不能自理,是否属于生活困难需要帮助,你院应当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186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