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邓泽洪与潘冰冰,陈海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洪,潘冰冰,陈海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993号原告:邓泽洪。委托代理人:梁文光、金彩华,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冰冰。被告:陈海杭。原告邓泽洪诉被告潘冰冰、陈海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泽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泽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泽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邓泽洪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张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