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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如花与许任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如花,许任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956号原告:廖如花,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许任乾,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廖如花与被告许任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廖如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如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如花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