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如花与许任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如花,许任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956号原告:廖如花,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许任乾,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廖如花与被告许任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廖如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如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如花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