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席战红与卢氏县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季海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战红,卢氏县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季海涛,沈旭阳,刘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席战红,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氏县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海涛,经理。被执行人季海涛,农民。被执行人沈旭阳,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战国,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席战红申请执行季海涛、卢氏县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旭阳、刘战国借款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卢民五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季海涛、卢氏县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席战红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3年5月6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应扣除已还利息10000元);沈旭阳、刘战国承担连带归还该款本息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900元。目前已执行数额零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季海涛、卢氏县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旭阳、刘战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