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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宜宾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何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宜宾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何志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657号申请人: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莲池工业区,注册号411624100001903(1-1)。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奇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710227004。被申请人:宜宾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20号,注册号511500000046328。法定代表人:何志平。被申请人:何志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宜宾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何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何志平价值25377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高晓倩位于高新区西区的房屋、高玉林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外江路碧峰园小区房屋、高晓斌所有豫A9Q×号车。申请人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时已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办理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宜宾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何志平价值2537750元的财产。二、查封高晓倩位于高新区西区、高玉林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外江路碧峰园小区的房屋、高晓斌所有豫A9Q×号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