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389号申请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多扶镇。法定代表人罗泽明,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女,西充县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务,系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何明,男,西充县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廖红梅,经理。申请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