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3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熊平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24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平,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熊平在本市云岩区四川巷因非法开设电玩城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并销毁用于赌博的”捕鱼机”2台(20个机位)、”草花机”2组(18台)、”狮子机”1组(8台)。被告人熊平在该电玩城采用上分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营,公安机关同时将该赌场工作人员张某1、王某、杨某、张某2、张某3五个(均另处理)及正在赌博的赌客龚某某、蔡某某等人(另处理)查获,同时收缴为赌博准备的备用金人民币3000元及赌资29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建议从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熊平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熊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查明:2016年5月27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位于本市云岩区四川巷一家非法开设的电玩城,当场缴获并销毁用于赌博的”捕鱼机”2台(20个机位)、”草花机”2组(18台)、”狮子机”1组(8台),共计46台赌博机,当场抓获电玩城的管理人被告人熊平及工作人员张某1、王某、杨某、张某2、张某3(均另处理)及查获正在赌博的赌客龚某某、蔡某某等人(另处理),同时收缴为赌博准备的备用金人民币3000元及赌资2900元。另查明,该电玩城采用参与赌博者用现金购买分数,再在赌博机上分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营。被告人熊平负责核对电玩城每天赌博游戏机分数,招聘、管理员工及发放员工工资,游戏机基本维护,电玩城日常开销,结算营业款后将营业收益交给周某。其收入是2500元基本工资+提成营业收益的5%。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熊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品扣押清单,辩认笔录,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贵阳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平扰乱公共秩序,参与管理聚众赌博的电玩城并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平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平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依法可从轻判处,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赌博备用金3000元及赌资2900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静审 判 员 王琼琼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