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终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托克托县古城镇西黑沙图村民委员会诉云枝梅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托克托县古城镇西黑沙图村民委员会,云枝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民终2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托克托县古城镇西黑沙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负责人:王俊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宜钧,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关旺,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枝梅,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托克托县古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托克托县古城镇西黑沙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西黑沙图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云枝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5)托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黑沙图村委会负责人王俊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宜钧、段关旺、被上诉人云枝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黑沙图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拆除云枝梅在西黑沙图村的集体林地上的非法建筑物,并返还集体土地和耕地(以现场勘验数为准)。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云枝梅发展种植业的土地在其丈夫云有安植树造林的283.33公顷土地范围内,而云有安占有土地所依据的《造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对于西黑沙图村委会的请求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造林合同》中所涉及283.33公顷地不包括11.07公顷集体林地。按常理推定已经是林地的11.07公顷土地不可能再让云枝梅造林,这是无需举证的生活常识。云枝梅举证的申请上公章模糊不清,即使是村委会的公章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能代表个人意愿。古城镇人民政府的“批复”实际上只是申请立项的报告,报告中明确在283.33公顷未利用地的范围内而不是在集体林地11.07公顷范围内。云枝梅没有土地批文,便随意建设养殖场,侵权行为成立。云枝梅的申请只停留在申请立项的阶段,没有合法的批文,一审法院违法裁判。云枝梅辩称:争议的土地包含在云有安造林的283.3公顷土地之内,且云枝梅在造林过程中建设是为了造林护林建造的配套设施,经过了相关的申请和审批手续,西黑沙图村委会也知情。西黑沙图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拆除云枝梅在西黑沙图村的集体林地上的非法建筑物,并返还集体土地和耕地(以现场勘验数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云枝梅为西黑沙图村所属的自然村桑庆营村(又名三庆营村)村民,从2003年起在西黑沙图村种植283.33公顷红柳,后由于气候干旱原因导致红柳成活率较低,向西黑沙图村委会提出《申请》,准备自筹资金25万元打井灌溉林地,发展养殖业并开垦闲置土地种植牧草;西黑沙图村委会在该《申请》上加盖公章,托克托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以“古镇政发(2012)25号”发文对古城镇西黑沙图行政村三庆营村申请农林牧一体发展项目立项建议书批复的报告记载:同意三庆营农林牧一体化发展项目、项目实施地点为古城镇西黑沙图行政村三庆营村、项目负责人为云枝梅,云枝梅在其丈夫云有安造林合同地内建设规模及投资为投资25万元新打机井,改造红柳地,发展笨鸡养殖业及牧草种植业。2014年,西黑沙图村委会认为云枝梅的行为侵犯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双方发生纠纷,西黑沙图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云枝梅虽在西黑沙图村所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发展养殖业、种植牧草,但所用土地在云枝梅的丈夫云有安与县林业局签订《造林合同》[该合同是原告在(2015)托民初字第00748号案中提供的证据之一]用于植树造林的283.33公顷土地范围内,西黑沙图村委会在云枝梅向其提出的土地使用《申请》上加盖公章行为,应视为西黑沙图村委会同意云枝梅使用土地;托克托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对云枝梅申请的“农林牧一体化发展项目”作出批复表示同意。《造林合同》是林业局作为行政机关同云枝梅丈夫云有安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云枝梅对283.33公顷林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西黑沙图村委会主张云枝梅在其集体林地内非法建设养殖牧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托克托县古城镇西黑沙图村民委员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托克托县古城镇西黑沙图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除坚持原审证据外,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云枝梅植树造林使用的土地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6)内01民终2609号民事裁定认定,涉案的《日元贷款内蒙古植树造林项目造林合同》和《托克托县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贷款合同》,系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签订的合同,并非是为了行政部门自身利益所为,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云有安在诉争的土地上植树,是为了落实国家植树造林的政策,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使用土地。西黑沙图村委会在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盖章,应视为对云有安使用土地的认可。西黑沙图村委会加盖公章的《申请》及托克托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古镇政发(2012)25号文件均表明云枝梅发展养殖业、种植牧草的土地在283.33公顷土地内,西黑沙图村委会认为云枝梅所占有使用的土地不在云有安造林的283.33公顷土地内只是自己推定,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西黑沙图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托克托县古城镇西黑沙图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 慧 芳审判员 郭 籽 良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