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全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农行账户,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