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全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农行账户,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