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402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坤诉被告杨虎、朱维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朱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民初2439号原告杜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声国,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男。被告朱某,女。原告杜某诉被告杨某、朱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2011年度及2012年度,被告从原告处进货,2013年4月28日双方结算,共欠我货款257681元,后经陆续还款,截止2015年11月10日,二被告尚欠我货款84681元,经多次催索未果,现诉请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84681元。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某素有经营往来,2013年4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杨某共欠原告货款257681元,后经陆续还款,现尚欠货款84681元,经多次催索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帐目确认单及欠条原件、还款明细、二被告婚姻证明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杨某所欠原告货款84681元经查证属实,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朱某与被告杨某夫妻,该欠款应为共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杜某货款846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杨某、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夏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