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丽苹诉被告崔吉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苹,崔吉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697号原告:崔丽苹,女。被告:崔吉宁,男。原告崔丽苹与被告崔吉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崔丽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崔丽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元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