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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丽苹诉被告崔吉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苹,崔吉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697号原告:崔丽苹,女。被告:崔吉宁,男。原告崔丽苹与被告崔吉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崔丽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崔丽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元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