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延安市宝塔区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党校***室。法定代表人李延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住所地:富县茶坊镇吉子湾村。负责人袁冲,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丰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增亮、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的委托代理人田丰旺、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4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067元,退还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10057元。审 判 长 冯晓彬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