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03行初95号原告: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孟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 谦人民陪审员 邓 峰人民陪审员 花业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