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月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月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月爱,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炉前村会水组**号。上诉人周月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周月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日,上诉人向彭玉宣出具借据借款12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3年2月7日,上诉人又向彭玉宣出具借据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息五分,期限两个月。上诉人分22次向彭玉宣还款62.12万元。而第二笔借款利息从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8月13日止应付利息为71200元,加上两笔借款本金32万元,共计391200元。上诉人已多支付彭玉宣23万元。上诉人为此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彭玉宣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息,原审法院以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本次起诉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诉讼标的与前诉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周月爱起诉请求判决彭玉宣返还周月爱多归还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对等的利息,并判令彭玉宣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属于给付之诉。而周月爱于2015年3月16日以其出具借条受到胁迫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本案与前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否定前一案的裁判结果。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申43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周月爱申请再审主张其已实际还款621200元,超额支付了230000元,但周月爱在原审诉讼时并没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周月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审以本案诉求与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构成重复起诉为由,对周月爱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易伟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