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蒋国红与宁国永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邢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红,宁国永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邢孝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285号之一原告:蒋国红,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国永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汪洪生,职务不详。被告:邢孝宁,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蒋国红诉被告宁国永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刑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国红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国永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余世才自愿以其所有的皖P×××××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国红的申请及担保人余世才自愿以其车辆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财产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故依法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余世才为原告蒋国红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余世才所有的皖P×××××号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