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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晓斌与王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斌,王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斌,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颖,黑龙江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凯,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再审申请人王晓斌因王凯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27民终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斌申请再审称:一、因王凯患有疾病、脾气暴躁、且无住所,家庭环境差,不适合抚养婚生子王泉瑞,请求判令由王晓斌抚养;二、请求依法分割王凯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三、请求返还其平板电脑;四、王凯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阻碍其探视孩子,请求其履行义务。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王凯是否不适合抚养子女问题。现王晓斌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凯存在不适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王泉瑞由王凯抚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同时,王晓斌主张王凯转移及隐藏材料缺乏证据证明。关于王凯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阻碍其探视孩子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王晓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雪代理审判员 于 莹代理审判员 郭伟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