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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督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年春民间借贷通知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年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通 知 书(2016)黑0123民督74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曲年春,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江湾屯,身份证号230823196003182638。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88.000.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曲年春给付贷款本金88.000.00元,利息13.404.16元,本息合计101.404.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曲年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借款本息合计101.404.16元,案件受理费776.00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