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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行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立刚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刚,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10行终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刚,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大安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洪波,男,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上诉人陈立刚因诉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陈立刚申请被告公开自述状况地块的施工许可证,被告进行了相应回复,已经履行了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判决驳回原告陈立刚的诉讼请求。陈立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立刚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上诉人陈立刚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涉及上诉人承包地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1月21日,上诉人收到了被上诉人的信息公开回复。该回复称“未查到您所需的微软游戏创新中心大楼信息内容,岗子屯回迁安置楼应为邵府新民居一期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12月19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陈立刚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公开了邵府新民居一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立刚向被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自述涉案地块的施工许可证,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了答复,并且对邵府新民居一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进行了公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上诉人认为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邵府新民居一期工程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陈立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仲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