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高芳与宁夏民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何达吾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宁夏民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达吾代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272号原告高芳,女,回族,1978年06月1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宁夏民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惠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固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经理。被告何达吾代,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芳与被告宁夏民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达吾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芳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珍审 判 员 周宏凯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