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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三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财保4号申请人: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6号新区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张荣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三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50000000元财产。同时,重庆民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大石庙社区的出让土地6571.3平方米作为财产担保(该宗土地房产证号303D房地证2014字第000289号,重庆信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总价为2168.53万元。),若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受到经济损失的,重庆民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依法在土地价值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2831.47万元保单担保,若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依法在保单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三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50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交,实际承担以相关法律文书裁判为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夏黎明代理审判员  李能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双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