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9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东野盗窃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946-1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东野,男,生于1994年1月8日,汉族,无业。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历城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唐金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罚金2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1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东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缴纳罚金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赵东野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东野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赵东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