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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29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济育与查道标、孙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济育,查道标,孙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298-10号申请执行人:赵济育。被执行人:查道标,农民。被执行人:孙宜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査道标、孙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宜生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