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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章潮、赵加生等与临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章潮,赵加生,张卫华,临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9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章潮,男,194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加生,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卫华,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临安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吕章潮、赵加生、张卫华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初31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吕章潮、赵加生、张卫华上诉称:本案中涉及转让的13579.3平方米土地是上诉人的生活配套设施,土地被转让,上诉人未得到适当补偿。且转让土地的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本院认为,吕章潮等三上诉人所有之房屋均不在涉案土地范围内,故上诉人与被诉土地行政批准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且本案上诉人之一吕章潮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作出(2016)浙行终388号生效行政裁定。现吕章潮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吕章潮、赵加生、张卫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