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得当利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齐齐哈尔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甘南县甘南镇兴安雅苑小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军校街。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2015)齐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用于本案抵押的房产被富区法院查封、拍卖,本案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