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裴金峰与郝春晓、刘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金峰,郝春晓,刘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715号原告裴金峰,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郝春晓,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刘荣涛,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金峰诉被告郝春晓、刘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乃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