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陈淑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陈淑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26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责人:贺春林,职务行长。被告:陈淑仪。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陈淑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6年9月1日以被告的全部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被告的全部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殷南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